曾有单位但未参保还能办理养老保险吗
人社局: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台账等原始材料
今年9月,市社保局出台了一项新规,凡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且未参保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过,近日有市民法女士向晨报反映,说她曾经在桃园社区工作过,却办理不了养老保险。
法女士1979年进入桃园社区工作,当时从事文员工作,是一名临时工。1983年,她离开社区到一家饮食店工作,如今她已51岁了,却从未办理过社保。当她得知未参保的城镇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的消息后,就把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到了浔阳区社保局,却无法办理。我把材料交上去一个月后,社保局说不对个人办理。法女士无奈地说。
随后,记者从市人社局咨询像法女士这种情况该如何办理。首先要有企事业单位证明,然后需要提供原始材料。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四样中的一份有效原始材料,才能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法女士并没有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四样中的任何一样,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该负责人强调,在申报时,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果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同时,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为: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其次,由个人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果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同时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按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由原单位携带参保人员相关资料及表格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原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办理。
记者 沈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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